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民初788号
原告:山西峰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城内新建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襄垣县***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古韩镇兴庄村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欧亚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829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欧亚达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山西峰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连公司”)、原告襄垣县***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公司”)与被告杭州欧亚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欧亚达公司”)、被告武汉欧亚达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欧亚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峰连公司、***鸿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峰连公司、***鸿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峰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垣县***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峰连公司、***鸿公司减少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峰连公司、***鸿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