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红德建设有限公司

衡阳金幅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衡阳市红德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4执1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衡阳金幅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街道太山村赤水塘组。
法定代表人文建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衡阳市红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演武路9号。
法定代表人:邹品德。
申请执行人衡阳金幅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红德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424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一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24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唐建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 涛
书 记 员 刘胜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