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4民初1718号
原告:衡阳市红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演武路9号。
法定代表人:邹品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公司员工,男,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衡阳市。
被告:湖南奥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河西新区衡东大道衡东体育馆2001室。
法定代表人:刘俊斐。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志,公司总经理,男,196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娅君,公司会计,女,1972年1月23日生,汉族,住衡阳市。
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衡阳市红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奥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0月15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衡阳市红德建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衡阳市红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3624元,减半收取计26812元。
审 判 长 谭伟雄
人民陪审员 罗建会
人民陪审员 陈小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 助理 王 琼
书 记 员 熊阳杰
校对责任人:王琼 打印责任人:熊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