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红德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红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凯信化工试剂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1)湘04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红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法定代表人:邹品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衡阳市凯信化工试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破产管理人:衡阳明瑞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卿国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红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凯信化工试剂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4日作出(2018)湘04破申5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的重整申请。如重整计划成功,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可通过重整计划得以实现;如重整计划不成功,则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通过破产财产分配得以实现。综上,被执行人已处于破产重整期间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红德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剑星

审 判 员 杨秋桂

审 判 员 蒋立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霁清

书 记 员 肖凤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