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红德建设有限公司

衡阳金幅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衡阳市红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4执恢180号 申请执行人衡阳金幅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街道太山村赤水塘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肖**雄,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衡阳市红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演武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衡阳金幅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红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湘0424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衡阳金幅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要求申请人衡阳金幅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衡阳市红德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2022年5月9日及9月2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金融、工商、保险、车辆等方面反馈结果为无。另申请人申请评估、拍卖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衡阳市红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的房产[产权证号:衡房权字第0×**],经本院查询核实,该房产系衡阳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2006年企业改制变更登记至衡阳市红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该房产已分配至原企业员工名下,因历史遗留问题未办理产权变更,申请人对此查询核实结果无异议,表示不再申请处置。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另,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对被执行人衡阳市红德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纳入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衡阳金幅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再次要求其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未能提供。 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