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执恢34号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红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演武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毛绿汀,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红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绿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衡南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0日作出(2006)南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红德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毛绿汀、***有可供执行处置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红德建设有限公司既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处置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毛绿汀、***现已没有其他可供执行处置财产,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红德建设有限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亮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建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