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水蜜芭莎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执127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谢镇车亭公路**。
法定代表人:李麟添,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臻,上海卓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宏,男,1985年7月21日生,住山西省五台县,系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西水蜜芭莎**酒店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文苑街(定阳路**)div>
法定代表人:武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水蜜芭莎**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702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扣押、变价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