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南昌市东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7民初12014号
原告: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车亭公路129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英,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南昌市东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梅岭镇店前街25号。
法定代表人:万华,总经理。
原告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东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南昌市东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材料,需向其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判员*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蒋丹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就……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等,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间,试点法院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