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江西康盛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04执21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西康盛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2175M。
申请人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21)赣0104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康盛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道××室,5501-5508室,本院已查封、无车辆、无存款,无收入,财付通余额2718元(本院已冻结),本院已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已前往被执行人办公场所,未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66328.85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3月7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266328.85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3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谌维东
审判员  万晶晶
审判员  程志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余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