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山清心温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2民初352号
原告: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麟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谋博,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华山清心温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山景区。
法定代表人:贾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山清心温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陕西华山清心温泉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悦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杨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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