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民初6522号
原告: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车亭公路1296号。
法定代表人:李麟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臻,上海卓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女,1985年9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第三人:苏州市源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新景苑住宅小区13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苏州市源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8元,由原告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文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廖丽娜
书 记 员 王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