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7民初17418号
原告: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英,男。
被告:展佳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展佳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以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052元,由原告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