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民终77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兴易联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8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苗,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上诉人上海中兴易联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1民初9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中兴易联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中兴易联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中兴易联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64元,减半收取1082元,由上诉人上海中兴易联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