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兴易联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中兴易联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1民初9249号
原告:**,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中兴易联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汪浪与被告上海中兴易联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合作关系,2016年9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约定:原告帮助被告做移动室内分布信号覆盖,劳务费按照比例支付。原告于2017年4月承包被告项目,到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269号的东亭新嘉源小区做移动室内分布信号覆盖。2017年8月,原告施工完毕,并于当月开通验收,后经双方结算,该项目中,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劳务费为86327.86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故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人民币86327.8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8201.15元(利息以86327.8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8月30日暂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利息最终计算至全部款项偿清之日),共计人民币94529.01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上海中兴易联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上海市××新区,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依据原告提交的情况说明及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合同履行地为东亭新嘉源小区,属于洪山区,本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为上海市××新区不影响依据合同履行地确定本院对案件的管辖。综上,被告管辖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中兴易联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