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兴易联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与上海中兴易联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民特425号
申请人:**,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少年,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中兴易联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中兴易联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28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汪浪撤回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汪浪减半负担人民币20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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