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兴易联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兴易联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泛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执235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沪仲案字第167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84,0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84,00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7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支付之日止);三、承担本案仲裁费7,782元、执行费1,2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西安某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提取(扣留)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锐

审 判 员  李 凯

审 判 员  宋 原



二○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胡 晴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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