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125民初1810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2日生,现住甘肃省渭源县。
被告:甘肃***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MA71MLWA3W,组织机构代码×××,公司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嘉峪关南路196号7幢1层103号(以下简称杨李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帅。
被告:上海中兴易联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2239800Y,组织机构代码:×××,住址: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碧波路889号(以下简称中兴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伯斌。
原告**与被告杨李公司、中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被告中兴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4000元,原告对剩余工程款500元予以放弃,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300元原告自愿负担。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施工工程款4500元。2.案件诉讼费、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杨李公司、中兴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杨李公司从中兴公司定西项目部处承包了漳县移动驻地网工程暨有线宽带接入网工程,杨帅联系原告**为其公司施工漳县的移动通信工程。2018年8月,原告与中兴公司党海峰经理联系,在漳县完成了吉祥源农庄专线、西街小学住宿通、殪虎桥移动营业厅BoSS专线,与杨帅确定每条专线按照1500元计算,共计4500元,并交工验收。杨李公司终止了与中兴公司定西项目部的合作。2019年初,原告向被告杨李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时,杨帅告知原告,向中兴公司漳县项目部党海峰经理索要。2019-2020年原告多次联系漳县移动公司帮助要款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郁葱
人民陪审员 李晓霞
人民陪审员 董晓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念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