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鼎集成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鼎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终38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75026R,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宝山路19号晔明模具工业园B栋202。
法定代表人:许小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澄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无锡中鼎集成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84934305A,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大槐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晨啸,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中鼎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6民初6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中鼎公司、赢合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中鼎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赢合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鼎公司、赢合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分别提出的撤回起诉和撤回反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6民初650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鼎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赢合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032元减半收取130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16元,由中鼎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256元,由赢合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032元,减半收取13016元,由赢合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建聪
审判员  王俊梅
审判员  胡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蒋欣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