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8248号
申请人:无锡中鼎集成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84934305A,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大槐路**。
法定代表人:张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秦德物流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332378915D,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第****。
法定代表人:姜德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中鼎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秦德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中鼎集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秦德物流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中鼎集成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秦德物流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景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