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民初530号
原告:合肥诺讯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3046866P,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绿地赢海国际大厦D座11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中鼎集成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84934305A,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大槐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合肥诺讯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讯公司)与被告无锡中鼎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诺讯公司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合肥诺讯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 腾
书 记 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