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民初448号
原告:*****能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TCC29XY,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丰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中鼎集成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84934305A,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大槐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鸿公司)与被告无锡中鼎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冠鸿公司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能装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腾
书 记 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