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03民初2486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5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香河县淑阳镇。
法定代表人:李常洪,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学森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