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周某、香河县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1024民初591号 原告:周某,女,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香河县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香河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与被告香河县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作出(2022)冀1024民初742号民事判决。原告周某不服,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2022)冀10民终5563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还本院重审,本院已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2023年5月29日,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14.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高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