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义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永平县交通运输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928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7月20日生,云南省保山市人,住保山市隆阳区。
被执行人:永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永平县博南镇博南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9284326382277。
法定代表人:张自军,系永平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诘,系永平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被执行人:云南义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麻线营村广瑞中心15层1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89612439X。
法定代表人:黄明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平县交通运输局、云南义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生效的(2022)云2928民初23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被告云南义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永平县杉阳镇博刀山公路施工项目工程欠款478793元,该款项由被告永平县交通运输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二、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永平县交通运输局和云南义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冻结)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2022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永平县交通运输局与申请执行人***就案款478793元的支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永平县交通运输局最迟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案款478793元。二、申请执行人***放弃本案的迟延履行金。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双方当事人已就义务的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审查,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和必要,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2022)云2928执23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菊珍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