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义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豪义物流有限公司、云南义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平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530执异1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豪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蒙自市文澜镇复兴路红福苑小区58-5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黎,云南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义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平县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金平县金河镇新建5号。
负责人:孟琦,该分公司经理。
第三人:云南义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麻线营村广瑞中心15层1502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云南豪义物流有限公司(简称豪义公司)与云南义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平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义博金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义博金平分公司不能履行(2021)云2530执125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豪义公司以被执行人义博金平分公司系第三人云南义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博公司)的分支机构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追加第三人义博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豪义公司称,在本院执行豪义公司与义博金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义博金平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特申请追加义博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本院查明,豪义公司申请执行义博金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云2530执1253号民事判决。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义博金平分公司有房地产、车辆、股权及投资份额、网络资金、大额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义博金平分公司是云南义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豪义公司以被执行人义博金平分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系第三人义博公司的分支机构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义博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云南义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云南义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豪义物流有限公司履行381499.30元及利息。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邹为民
审 判 员 卢俊辉
审 判 员 田建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邓 彬
书 记 员 李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