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525执恢5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被执行人:云南义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麻线营村广瑞中心15层1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89612439X。
法定代表人:黄圣博,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义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5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住房公积金等信息。经财产调查,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145.71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查封了被执行人云南义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云A3××**号猎豹牌车一辆、云A1××**号田野牌车一辆、云A3××**号梅赛德斯-奔驰车一辆、云A0××**威尔法车一辆。以上车辆本院未能实际控制,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不要求处置。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已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云南义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丽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