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义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24民初1156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文,云南律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
被告:云南义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麻栗坡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学府路58号赵玉红处租房。
负责人:王丽,经理。
被告:云南义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麻线营村广端中心15层1502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宏,云南壮乡苗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麻栗坡县下金厂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麻栗坡县下金厂乡下金厂村。
法定代表人:杨雪,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义健,麻栗坡县下金厂乡人民政府副乡长,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云南义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麻栗坡分公司、云南义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金厂乡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72.00元,减半收取4536.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