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兴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锐成建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502执1069号
申请被执行人江西兴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
法定代表人:彭,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温州锐成建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兴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锐成建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定金合同纠纷的(2018)赣0502民初685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温州锐成建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温州锐成建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624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黄爱裕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黄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