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兴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兴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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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822民初3444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2月24日出生,住吉水县。
被告:江西兴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64MDNOK。
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马洪大道337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被告:***,男,汉族,1987年8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兴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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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兴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罗彪
书记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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