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博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2999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林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林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博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李斯路怡水花园5号住宅楼1单元5层2号。 负责人:***。 被告:***,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渭南市临渭区。 原告***诉被告陕西博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