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3520号
原告:***,男,197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XX城XX号,农民。
被告:陕西兴旺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XX**XX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兴旺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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