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建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亿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102民初9410号
原告:云南建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中园综合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MA6K6W0L8P。
法定代表人:吴晓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友融,云南云誉(麟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亿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昌源中路同丰商务中心13楼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PC0AY8P。
法定代表人:周江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和斌,男,汉族,1982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宣威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和斌,男,汉族,1982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宣威市。
被告:李星叶,女,汉族,1987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和斌,男,汉族,1982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宣威市,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建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亿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黄和斌、李星叶合同纠纷,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友融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2000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2.三被告按照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保证金全部退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5695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莱诺酒店管理(丽江)有限公司为建设“《莱诺酒店管理(丽江)有限公司酒店早餐厅及会议室装修项目》”,作为招标人向社会公开招标,并于2021年7月委托云南亿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就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云南建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莱诺酒店管理(丽江)有限公司酒店早餐厅及会议室装修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于2021年7月30日向云南亿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基本账户汇入磋商保证金200000元,并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招投标程序已经完结且该项目已在建设施工中,云南建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中标人,根据法律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但是上述期限届满后被告云南亿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将投标保证金退还原告,原告多次与黄和斌(云南亿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及被告李星叶(财务负责人)协商退款事宜,经协商被告黄和斌及被告李星叶同意在2022年4月20日前将上述保证金退还原告方,如未如期退还被告黄和斌及被告李星叶自愿承担连带责任,截止起诉之前三被告仍然未向原告退还保证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该案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被告未到庭,也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1.原告营业执照;2.法人身份证明书;3.被告营业执照;4.被告身份证。
第二组:1.竞争性磋商文件;2.建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
第三组:承诺书2份。
三被告未到庭,未举证也未质证。
本院认为,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莱诺酒店管理(丽江)有限公司出具《莱诺酒店管理(丽江)有限公司酒店早餐厅及会议室装修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对其莱诺酒店管理(丽江)有限公司酒店早餐厅及会议室装修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并指定被告云南亿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城公司)作为采购代理机构。该文件明确磋商保证金为20万元,保证金须在开标当日前一个工作日17:00以前提交到指定账户(户名:云南亿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账号×××11)并确认到账,非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2021年7月30日,原告向被告亿城公司账户(户名:云南亿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账号×××11)支付2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中“用途”载明“莱诺酒店管理(丽江)有限公司酒店早餐厅及会议室装修项目磋商保证金”。
2021年12月10日,被告李星叶出具《承诺书》,确认被告亿城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收到原告转入的莱诺酒店管理(丽江)有限公司酒店早餐厅及会议室装修项目投标保证金20万元,因公司财务问题,该项目保证金至今未按时退回,被告李星叶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承诺在2022年1月15日内无条件将保证金全部退还给原告,如未能如期退还,被告李星叶对公司退还上述保证金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可通过司法途径向被告亿城公司、李星叶追偿,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被告亿城公司、李星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代理费、咨询服务费、财产保全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件而发生的费用等),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2022年3月25日,被告黄和斌出具《承诺书》,确认被告亿城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收到原告转入的莱诺酒店管理(丽江)有限公司酒店早餐厅及会议室装修项目投标保证金20万元,因公司财务问题,该项目保证金至今未按时退回,被告黄和斌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负责人,承诺在2022年4月20日内无条件将保证金全部退还给原告,如未能如期退还,被告李星叶对公司退还上述保证金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可通过司法途径向被告亿城公司、黄和斌追偿,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被告亿城公司、黄和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代理费、咨询服务费、财产保全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件而发生的费用等),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本院认为,三被告缺席,且无答辩意见或反驳证据,故本案的处理以三被告无抗辩为前提条件之一。首先,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以原告提交的《莱诺酒店管理(丽江)有限公司酒店早餐厅及会议室装修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为据,原告按照该磋商文件要求向被告亿城公司账户支付保证金,后原告未能中标,符合非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的合同约定条件,故被告亿城公司应向原告退还保证金20万元。其次,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除有权要求退还保证金外,还可以主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现原告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但利率标准本院依法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再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黄和斌、李星叶对被告亿城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黄和斌、李星叶出具《承诺书》,自愿在被告亿城公司未如期退还保证金时为被告亿城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承诺书》约定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条件已成就,在无证据证明被告黄和斌、李星叶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后,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产生了该笔费用,故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亿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建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20万元;
二、被告云南亿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建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尚欠保证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黄和斌、李星叶对被告云南亿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云南建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3元,由被告云南亿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黄和斌、李星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员  杨 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美玉
书 记 员  罗娅琼
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