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建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23民初673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云南省牟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云南群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执业证号:××。
被告:云南建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MA6K6WOL8P。
住所地:云南省牟定县共和镇中园综合市场。
法定代表人:吴晓玲,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思常富,男,1968年12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元谋县人,住云南省元谋县。
被告:***,男,1981年3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元谋县人,住云南省元谋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建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思常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按和解履行为由,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7元,由原告承担(已付)。
审判员  张应龙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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