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25民初2113号之三
原告:富源县升官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MA6PRH354T,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东堡社区升官坪村枯洞沟。
法定代表人:何坤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波,云南云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和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069840913C,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万花路下段439号(尚品宅配4楼)。
法定代表人:李利东。
被告:肖顺林,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
被告;杨俊,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彝族自治县。
原告富源县升官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和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顺林、杨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源县升官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源县升官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42元,减半收取计13671元,原告富源县升官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李梅仙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文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