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25财保6号
申请人:富源县升官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MA6PRH354T,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东堡社区升***枯洞沟。
法定代表人:何坤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069840913C,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万花路下段439号(尚品宅配4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富源县升官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和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44465.00元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富源县升官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和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以1644465.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富源县升官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先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