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22民特41号
申请人:漾濞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漾濞县苍山西镇马厂村益前埔村。
法定代表人:杨添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飞,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大理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博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罗丽明,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漾濞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大理州**商贸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8月16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2021)云2922民诉前调0042号诉前委派调解协议如下:
大理州**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漾濞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7107.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漾濞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大理州**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2021)云2922民诉前调0042号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杨丽荣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德荣
书 记 员 袁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