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远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远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民初140号
原告:***,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世纬,安徽闻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43076866A。
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远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红杨镇新区珩琅山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3356442622。
法定代表人:张安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世兵,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远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世兵、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远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世兵、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慧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葛凡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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