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4527号
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道一号大街211号一楼93号、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1MA2CGUXF3F。
经营者:**,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浙江泰***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远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红杨镇新区珩琅山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33564426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材商行与被告安徽远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材商行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材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远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材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9元,由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