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九州建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九州建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三洲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恢5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九州建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卓越梅林中心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0878C。

法定代表人:李恩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剑,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三洲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黄必围三洲田综合楼91440300192311515C。

法定代表人:廖锦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翰聪,广东百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鑫,广东华百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九州建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三洲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30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793606.46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8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粤03执2628号。在该次执行程序中,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三洲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本案仲裁裁决,本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20年5月15日,本院作出(2019)粤03民特1073号民事裁定,驳回申请人深圳市三洲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不予执行申请。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证,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三洲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65080.73元。后申请执行人先后向本院主动缴纳案款共计人民币4528525.73元。本案执行到位案款共计人民币4693606.46元,依法扣缴执行费人民币49336.06元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划付执行款人民币4644270.4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确认本案债务执行完毕,请求对本案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302号裁决确定被执行人的偿付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请求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审判长)杜佳鑫

执行员 罗      平

执行员 王   东   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