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5民初54649号
原告:***,男,1968年4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乐,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鹏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士江,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维杰,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生,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吕生刚、上海鹏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鹏江公司”)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吕生刚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乐,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维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鹏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0年3月29日20时17分,被告鹏江公司员工吕生刚驾驶沪DFXX**车辆在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两港大道进东大公路北约999米处时,与原告乘坐的案外人袁某某驾驶的苏FJXX**车辆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吕生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伤情经鉴定构成伤残。另,吕生刚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商业险”)。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诉至本院要求赔偿。原告具体损失为医疗费93,305.69元(人民币,下同)、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营养费3,600元、误工费30,000元、护理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138,8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950元、交通费2,0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律师费3,000元。
被告鹏江公司书面辩称,确认吕生刚系公司驾驶员,执行单位任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司为事故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付责任;对原告具体赔偿主张持有异议。公司为原告垫付2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概况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保险情况属实。驾驶员未提供从业资格证,对商业险限额部分不予赔付。公司已为原告垫付1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本起事故有多名伤者,要求预留交强险限额。但对原告具体赔偿主张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9日20时17分许,被告鹏江公司员工吕生刚驾驶沪DFXX**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两港大道进东大公路北约999米处时,适逢案外人袁某某驾驶的苏FJXX**小型普通客车(载乘原告及案外人陆某某、陆永华)途经此地,两车相撞,致原告及案外人陆某某、陆永华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吕生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和门诊治疗。2020年10月29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情作出司法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致右侧第1-7肋(7根)多发骨折伴右侧液气胸,右侧肺挫伤,T1,T5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等,其中7根肋骨骨折,评定XXX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150日,营养90日,护理60日。”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950元。后为诉讼支付律师费3,000元。
又查明,原告系油漆工,无固定工作单位。
还查明,案外人陆某某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赔偿。本院经审理,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陆某某801.40元,驳回了陆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另查明,事故车辆沪DFXX**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2,00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时系保险期间内。
以上事实,由事故认定书、医疗病史、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发票、本院(2020)沪0115民初54615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按照侵权人所负的事故责任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作相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事故认定书、肇事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的投保情况,本院确认原告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继续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鹏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被告鹏江公司未提供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而要求在商业险限额内拒赔,本院认为没有依据,依法不予采信。另,被告保险公司要求预留其他伤者的交强险限额,现已查明其中一名伤者陆某某已提起诉讼,其获得交强险限额内的赔付部分予以扣除,另外一名伤者未提起诉讼,预留交强险限额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本院作如下分析说明: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93,305.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138,8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95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本院经审查并无不当,可予支持。对误工费,庭审中,原告申请证人到庭作证,证人述称原告系其同事,平时在证人承包的工程中做油漆工作,每日收入不少于320元。对此,本院认为证人的证词具有可信度,基本可以确定原告的工作性质,现原告主张每月6,000元的标准,结合鉴定结论原告需休息5个月,主张误工费共计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交通费,酌定为1,200元。对律师费,本院结合本案涉诉标的、案件难易程度及相关律师收费标准,确认为3,000元。以上损失共计283,719.69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9,898.6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9,498.6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109,9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500元,已扣除案外人陆某某的赔偿金额),其余损失163,821.09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60,821.09元,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鹏江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80,719.69元(被告已给付10,000元,尚需给付270,719.69元);
二、被告上海鹏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3,000元,现被告已给付20,000元,多给付的17,000元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53元(原告已预交1,102元),由被告上海鹏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郁菊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华泽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