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1002号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沪南路5285号33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圣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3366号4幢413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圣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露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