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3执273号
申请人: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陶厂镇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571754711W。
法定代表人:杨校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全椒路与站前路交口乐富公寓4幢2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MA2NDA827H。
法定代表人:陈旭一,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523民初42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101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 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