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3执273号

申请人: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陶厂镇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571754711W。

法定代表人:杨校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全椒路与站前路交口乐富公寓4幢2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MA2NDA827H。

法定代表人:陈旭一,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523民初42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101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 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