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11财保145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7月10日生,住浙江省象山县泗洲头镇横埕村3组31号,现住任城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孙口行政村大方庄46号,现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济宁轻舟墅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65778244L,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共青团北路85号(体育馆对过)。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宁轻舟墅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朱某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的保全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