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9民终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南荣路169号6栋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MA62949KOU。
法定代表人:何茂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蒙艳阳,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思莹,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绵阳市风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87938432M。
法定代表人:秦秀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永恒,三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中段116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69697956XA。
法定代表人:李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文周,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杨崇智,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绵阳市风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2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了新的证据,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2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29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岳 文
审判员 郑 艳
审判员 廖琼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