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民终7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绵阳市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116号。
法定代表人:钟小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傲,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西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田荣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虎,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海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69-10号。
法定代表人:叶柏杨,执行董事。
上诉人绵阳市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重庆市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绵阳海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9)川0704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9)川0704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绵阳市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5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重庆市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3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左 迪
审判员 罗 琴
审判员 邱学南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蒋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