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北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03执85号
申请执行人:***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孙忠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执行人:盘锦马头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马头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1103民初8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盘锦马头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盘锦马头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偿还案款32724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红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盘锦马头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继续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盘锦马头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辽1103民初83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卫 强
审判员 董 路
审判员 刘莉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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