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盘锦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103民初3386号
原告:盘锦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
法定代表人:杨九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被告:***,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被告***、***的具体送达地址和下落不明的证据,使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盘锦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