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民初4110号之三
原告:青岛徽商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394249895J。
法定代表人:朱曹,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宝,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七展国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39717246M。
法定代表人:周建仁,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飞,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祁遥,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青岛徽商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七展国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鲁0213民初41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七展国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七展国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 判 长 李 霞
人民陪审员 徐少洁
人民陪审员 邓淑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丛 媛
书 记 员 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