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民初4110号之二
原告:青岛徽商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394249895J。
法定代表人:朱曹,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宝,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七展国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39717246M。
法定代表人:周建仁,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飞,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祁遥,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青岛徽商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七展国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青岛徽商装饰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徽商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22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742元,由被告负担。退还原告2722元。
审 判 长 李 霞
人民陪审员 徐少洁
人民陪审员 邓淑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丛 媛
书 记 员 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