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2民初14026号
原告:青岛徽商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万年泉路237号16号楼702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灏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0号大荣中心B座20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青岛徽商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灏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人民法院催交后,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